员工加班超时公司拒赔遭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超时公司拒赔遭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与员工明确约定具体计算方式。在职期间张某某经常在下班后处理工作,累计加班约120小时。2024年11月离职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支付报酬,未核算加班费。张某某通过手机考勤截图和工作邮件记录主张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支付法定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公司称已通过调休抵消加班时长且加班费已纳入绩效工资。争议焦点在于综合工时制是否适用加班费计算及补偿金诉求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但公司仅提供部分模糊的日报数据。张某某出示的邮件往来显示多次工作至深夜,且公司未明确反对。仲裁委认为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综合工时制下仍需保障最低加班费标准,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仍需明确加班费计算规则,员工应留存考勤记录和工作证据。本案因公司未妥善保存资料导致部分支持,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