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约定具体计算方式。2024年某月起,张某某在未申请调休情况下累计加班约3.5万元工作时长,公司仅按综合工时制发放工资,未支付额外加班费。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规定支付加班费,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弹性工作制覆盖所有加班时长,且未超过法定工时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三年考勤系统截图、工资条及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平均每月加班12小时。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最终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超时工作部分的加班费共计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及加班费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需完善制度公示与记录留存,员工应主动留存加班证据。仲裁实践表明,未明确约定综合工时具体规则时,加班费主张仍可获支持,但需证明实际超时工作情况。建议用人单位规范执行特殊工时制度,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