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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凭周期记录追讨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普通员工凭周期记录追讨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建立完整加班台账。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和纸质考勤表记录日常加班情况,累计加班时长超120小时。离职时公司仅按基本工资核算,未支付额外加班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费,公司答辩称已通过调休抵消加班时长且工资单包含加班补贴。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及补贴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原件,但仅提交了部分电子打卡数据。员工出示连续6个月的打卡记录与工作日志,证明实际加班情况。公司未能就未支付部分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进行判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约3.5万元,确认综合工时制执行不规范问题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第12条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完善综合工时制管理流程,员工应定期保存周期性考勤证据。仲裁中电子数据与纸质记录相互印证可增强证明力,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记录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注意保留两年内有效仲裁时效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