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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25,64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双方离婚时因受胁迫未就子女抚养权达成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主张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争议。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中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以及冷静期届满后登记行为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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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蒋某诉彭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蒋某诉称双方感情破裂,主要依据为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因冷静期内反悔未果。蒋某主张彭某多次实施肢体冲突,导致其身心受损,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彭某辩称双方矛盾源于性格不合,否认存在严重家暴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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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约定房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巨额境外资产行为,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该部分财产的分割显失公平。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重新分割隐匿资产。被告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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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内。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申请领取离婚证,张某未到场确认。双方此前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承担,但李某婚后擅自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某发现离婚登记已完成,且债务划分未实际履行,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并确认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一方为现役军人,且涉及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的程序瑕疵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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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4年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于2024年2月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张某遂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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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情绪激动下同意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然而,在冷静期内及登记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表达悔意及孕期困境,李某虽回复但拒绝复婚。离婚后,李某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孕期营养费及后续抚养费的约定。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协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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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过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因执行任务未到场,民政局未予办理离婚登记,但李某主张双方已达成合意,要求确认婚姻关系解除。张某认为李某违背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且离婚协议系在受胁迫下签署,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程序中,一方缺席是否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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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严重家暴倾向,且李某将孩子带至异地隐匿,拒绝张某探视。张某主张离婚时因受胁迫及未充分考虑子女利益,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变更抚养权。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张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效力及子女最佳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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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6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及财产分割,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被告李某单方面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导致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生效并办理离婚登记。原告主张双方已达成合意,被告反悔违背诚信;被告辩称冷静期内感情未破裂,且协议未实际履行,离婚登记未完成,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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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约定三个月后复婚。2023年8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该登记存在重大误解。张某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已解除,拒绝撤销。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恢复婚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反悔”为由单方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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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5月,因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因恐惧再次遭受暴力,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保护令。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导致离婚登记未完成。现张某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暴获得损害赔偿。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张某系恶意拖延,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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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内发现已怀孕,且孕期反应剧烈,急需照料。李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重大误解及受胁迫状态,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张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登记已完成,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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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但民政局因工作人员失误提前发放了离婚证。张某发现后,认为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对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误解,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系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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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6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自身已怀孕,遂向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李某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拒绝配合,并坚持要求完成离婚手续。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未予办理离婚登记。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在女方孕期或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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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李某发现处于孕期。张某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撤销。李某主张依据《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虽为协议离婚,但登记时隐瞒孕期事实,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保护精神,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孕期特殊保护规定的适用冲突,以及离婚登记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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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重大分歧,遂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李某不服,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强制执行原协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冷静期撤销权争议,张某主张离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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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孙某申请执行冯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孙某与冯某系夫妻,冯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孙某发现冯某存在重大过错,遂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冯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赔偿。孙某依据原离婚协议及过错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过错方是否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该赔偿义务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后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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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转移财产行为,遂以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张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暴力行为,且该行为与离婚决定存在因果关系。张某认为,若知晓李某的真实过错,其不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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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刘某诉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刘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刘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非家庭共同生活,且该债务被谭某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认为该债务未用于子女抚养或家庭日常开支,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双方就债务性质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重大分歧,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债务为谭某个人债务,并由谭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争取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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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李某长期未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且擅自将孩子带至外地生活,切断与张某联系。张某多次协商无果,认为李某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张某监护权。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恢复共同抚养或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及监护权,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中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定事由,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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