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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转移财产行为,遂以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请求过错损害赔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对方存在法定过错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张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张某实施暴力行为,且该行为与离婚决定存在因果关系。张某认为,若知晓李某的真实过错,其不会同意离婚,故请求法院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原告张某围绕“过错损害赔偿”及“撤销离婚登记”的主张,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被告李某质证认为,离婚登记已生效,冷静期已过,且鉴定意见仅证明过往行为,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该过错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仅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过错损害赔偿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或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而非通过撤销登记解决,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登记稳定性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