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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约定房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巨额境外资产行为,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该部分财产的分割显失公平。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重新分割隐匿资产。被告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境外资产查询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评估价值。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隐匿境外资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隐匿资产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后,若发现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离婚协议恶意逃避债务或隐匿资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