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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李某在冷静期内发现已怀孕,且孕期反应剧烈,急需照料。李某主张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重大误解及受胁迫状态,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张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登记已完成,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发现怀孕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事由,以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离婚登记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在离婚登记时已怀孕且存在意思表示瑕疵。被告张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子女抚养能力证明,主张离婚程序合法有效。双方围绕“孕期是否影响离婚协议效力”及“冷静期撤销权范围”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李某关于重新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发现怀孕的特殊情形下,法律对孕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法院判决撤销离婚登记,体现了对妇女孕期身心健康的特殊关怀,同时也厘清了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边界,为类似涉孕期离婚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