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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李某发现处于孕期。张某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撤销。李某主张依据《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虽为协议离婚,但登记时隐瞒孕期事实,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保护精神,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恢复婚姻关系。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孕期特殊保护规定的适用冲突,以及离婚登记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女方孕期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李某提交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及离婚登记档案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怀孕。张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离婚协议有效性。双方围绕离婚登记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具体约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女方孕期特殊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即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若男方在女方孕期提出离婚登记,法院可基于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认定该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并予以撤销,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正义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