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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情绪激动下同意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领取离婚证。然而,在冷静期内及登记后,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表达悔意及孕期困境,李某虽回复但拒绝复婚。离婚后,李某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孕期营养费及后续抚养费的约定。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协议无效,主张其在孕期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签署协议,且李某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张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孕检报告及离婚登记档案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处于孕期及被告存在诱导行为。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及登记回执,主张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冷静期已过,婚姻关系已解除。双方围绕“是否构成胁迫”及“孕期特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某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请求;二、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但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判决被告李某按月支付高于协议约定标准的抚养费至子女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因一方事后反悔或处于孕期而自动撤销。但法院依据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原则,在财产与抚养权分割上对弱势方予以倾斜,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体现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