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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630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项目部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当日清晨7时30分,即正式工作时间前半小时,赵某为完成岗前设备预热这一预备性工作,进入矿区作业现场。因未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启动高温熔炼机械时发生泄漏,导致赵某面部、颈部及双臂严重烧伤。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特重度烧伤,最终评定为六级伤残。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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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受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前往某建筑工地执行外派任务。当日14时许,陈某在操作塔吊时,因设备突发故障导致机械伤害,右臂严重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家属随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主张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结合现场监控与医疗记录,认定陈某系因机械外力导致急性创伤死亡,非单纯疾病。陈某家属与劳务派遣单位就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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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农民工赵某受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协助整理档案。出差期间,赵某因办公室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不慎摔倒致右膝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赵某右膝半月板撕裂,需行关节镜手术,造成部分器官功能损伤。赵某随后被确诊患有因长期高强度劳动引发的职业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出差期间,属于工伤,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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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派往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8时30分,赵某结束当天工作,驾驶电动车沿工地附近市政道路回家。19时10分许,在距离单位约2公里的路段,赵某与驾驶轿车闯红灯的李某发生碰撞,赵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等,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2.8万元。2022年8月,赵某经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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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劳动者张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被派往外地一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加工工作。同年8月12日,张某在施工现场操作切割机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发生机械伤害,导致右前臂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前臂开放性骨折伴神经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主张其受伤期间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某建筑公司以张某未提供完整病假单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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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劳动者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被派往某市一高层住宅项目工地出差施工。同年8月12日,陈某在工地进行外墙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从约3米高处摔倒,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其需长期卧床休息并定期复查。2023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此外,陈某在后续治疗中发现伴有严重的尘肺病早期症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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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受某物流有限公司指派,前往位于某市高新区的物流园区执行货物分拣与配送任务。在园区内部主干道进行电动三轮车倒车作业时,因视线盲区与一辆正在装卸货物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被挤压倒地,经送医诊断为右侧肋骨骨折伴肝破裂,需行急诊手术切除受损肝脏部分组织,属严重器官损伤。某物流公司虽已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在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后,以陈某系平台众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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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2日上午,外包人员赵某在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厂车间进行设备检修作业。上午10时许,赵某在封闭的反应釜内部作业时,因未正确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吸入残留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窒息。现场同事发现后立即将其救出并送医。经抢救,赵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缺氧时间较长导致多发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公司以赵某系外包人员且存在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并停止支付工资。赵某遂向劳动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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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10日,外包人员陈某受派至某物流公司华东分仓进行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30分许,陈某在仓库A区搬运重型纸箱时,因地面湿滑且未铺设防滑垫,不慎摔倒致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现场安全员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陈某被送往市第三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15天。出院后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陈某主张其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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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园区内的货物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2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途经某市某路段时,与一辆由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主要责任。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陈某家属向某物流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公司以陈某系劳务人员且事故为交通事故为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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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从事仓库货物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8月12日,赵某随车前往外地某仓库执行外派装卸任务。当日14时许,在仓库二楼进行高层货架货物整理作业时,赵某因未佩戴安全带且货架踏板松动,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导致赵某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工伤认定事宜,但物流公司以赵某系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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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受某物流公司指派,前往某物流园区执行货物分拣外派任务。当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高层货架区作业时,因未佩戴公司提供的安全带且作业平台防护栏缺失,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导致赵某重伤,经送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医院病历记载,赵某生前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但本次死亡直接原因为高处坠落所致的高位截瘫并发多器官衰竭。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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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

2023年5月12日,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被派往其位于郊区的仓储中心进行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仓库二楼进行货架整理作业时,因未佩戴安全带且脚手架固定不稳,不慎从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陈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现场同事紧急送医,虽经抢救但仍于次日不幸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高处坠落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心脏骤停死亡。某物流公司以陈某系劳务人员且突发疾病与工伤无关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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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2022年6月10日,赵某在园区执行外派任务时,因场地视线盲区,被一辆正在倒车的叉车碰撞倒地,造成右腿骨折。治疗期间,赵某因长期高强度作业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加重,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伴神经根受压,认定为职业病。赵某主张其在出差外派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碰撞事故属个人过失,且职业病与工作无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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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外包人员陈某受聘于某科技公司,被外派至某化工厂进行设备检修。4月10日,陈某在化工厂厂区内的宿舍与工作地点往返途中,因路面湿滑从高处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及严重烧伤。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后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患有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烧伤。经查,某科技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因某科技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陈某提起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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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赵某受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前往某矿山企业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出差期间,赵某在矿区作业现场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膝严重受伤,经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撕裂伴韧带损伤,需长期治疗。赵某随后被确诊患有因长期在矿山粉尘环境作业引发的尘肺病,属职业病。经查,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赵某提供了工资流水证明其月收入为8000元,但因职业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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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5月,农民工张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前往外地某工厂工地进行设备安装工作。5月12日上午10时许,张某严格遵循工作安排,在工厂生产车间内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因地面油污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不慎摔倒,头部及胸部重重撞击在重型机械底座上。现场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处骨折及内脏破裂。尽管医生全力抢救,张某因伤势过重,于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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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陈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2年3月,劳动者陈某受聘于某建设公司,赴西部某市参与高层建筑项目施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4月10日早晨7时40分,即正式上班时间前,陈某在工地宿舍区整理高空作业安全带,属预备性工作。随后前往18层作业面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导致陈某脊柱粉碎性骨折及严重神经损伤,经抢救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因单位未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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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3年

张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3年5月,平台从业人员张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从事跨区域货物配送工作。同年8月12日,张某奉公司指派前往某工厂执行紧急外派运输任务。当日14时许,张某驾驶配送车辆进入工厂厂区卸货区,因路面湿滑且视线受阻,与工厂内一辆正在作业的叉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多处骨折,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及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以双方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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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伤害人身伤害· 2022年

赵某诉某市社保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2022年5月,外包劳务人员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被派往某市高铁站建设项目工地从事高空焊接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距地面15米的脚手架上作业时,因未规范佩戴安全带且脚手架踏板松动,不幸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导致赵某多处骨折,经抢救无效,因创伤性休克及急性心肌梗死于次日死亡。某市社保局经调查,认为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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