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张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前往外地某工厂工地进行设备安装工作。5月12日上午10时许,张某严格遵循工作安排,在工厂生产车间内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因地面油污湿滑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不慎摔倒,头部及胸部重重撞击在重型机械底座上。现场同事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处骨折及内脏破裂。尽管医生全力抢救,张某因伤势过重,于当日不幸死亡。某建筑公司虽承认雇佣关系,但主张张某摔倒系个人操作失误导致,且发生在工厂非本公司管理区域,拒绝认定工伤,仅愿给予少量人道主义补偿。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巨额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张某摔倒的时间、地点及原因。经调取工厂监控视频、医院急诊病历及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查明张某摔倒时处于工作时间,地点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场所,且摔倒直接原因与工作环境安全隐患有关,符合“三工”要素。关于是否属于工伤,法院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该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等规定,判决确认张某死亡属于工伤。考虑到张某为农民工且造成死亡后果,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超过100万元。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共计11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出差或外派期间,在第三方场地因工作环境安全隐患导致伤亡,仍应认定为工伤。强调了用人单位对外派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在非本单位注册地,只要符合工作关联性,即受劳动法保护。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具有典型的教学与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