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动者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被派往某市一高层住宅项目工地出差施工。同年8月12日,陈某在工地进行外墙作业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从约3米高处摔倒,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记载其需长期卧床休息并定期复查。2023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此外,陈某在后续治疗中发现伴有严重的尘肺病早期症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轻度职业性尘肺病,进一步加重了其身体损害。某建筑公司以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陈某遂提起仲裁及诉讼,主张工伤认定及相应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结合社保记录、出差审批单、医院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事故发生在出差期间的工作岗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针对职业病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关联性鉴定,确认尘肺病与工地粉尘环境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并核算各项法定赔偿项目。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经核算,考虑到陈某九级伤残等级、职业病附加损害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某建筑公司需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他工伤待遇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7条、第三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出差期间突发伤害的职业病与工伤认定的证据链标准,特别是当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并发时,赔偿范围的合并计算规则。对于建筑行业外派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警示用人单位需完善外派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与工伤保险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