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派往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8时30分,赵某结束当天工作,驾驶电动车沿工地附近市政道路回家。19时10分许,在距离单位约2公里的路段,赵某与驾驶轿车闯红灯的李某发生碰撞,赵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等,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2.8万元。2022年8月,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向劳务派遣单位某劳务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公司以赵某受伤系交通事故且非工作场所内为由拒绝,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时间、地点及事故责任认定。法院调取了赵某受伤当日的考勤记录,证实赵某于18时30分打卡下班,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与路线特征。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赵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关于劳务派遣关系,法院认定某劳务公司为赵某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劳务公司需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核算,某劳务公司共计需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出差或外派期间,在符合“上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强调了考勤记录与事故责任认定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证据作用,保障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