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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受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前往某矿山企业从事设备维护工作。出差期间,赵某在矿区作业现场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膝严重受伤,经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撕裂伴韧带损伤,需长期治疗。赵某随后被确诊患有因长期在矿山粉尘环境作业引发的尘肺病,属职业病。经查,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赵某提供了工资流水证明其月收入为8000元,但因职业病治疗周期长,具体伤残等级鉴定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后续鉴定结果核算。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的职业病关联性及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是派遣单位未缴社保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仲裁庭依据工资流水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并认定赵某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职业病治疗与工伤赔偿金额需依据最终鉴定结论确定具体数额,仲裁庭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等予以确认,对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决金额暂不作出具体数额判决,责令单位限期缴纳社保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单位未缴社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裁决单位支付赵某已发生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5万元。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金额未确定的部分,待赵某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另行主张或由单位根据鉴定等级依法核算支付,暂不确定具体总额。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的承担主体,特别是针对出差期间及职业病情形,强调了工资流水等证据在确认劳动关系和计算待遇中的关键作用,对平台型用工下的工伤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