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园区内的货物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12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途经某市某路段时,与一辆由赵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主要责任。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陈某家属向某物流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公司以陈某系劳务人员且事故为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家属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因工死亡。某物流公司上诉至二审,主张陈某系劳务关系且交通事故已获赔偿,不应重复承担工伤责任。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及工伤保险法定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物流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鉴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98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即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只要非本人主要责任,仍应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参保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