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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劳动者陈某受聘于某建设公司,赴西部某市参与高层建筑项目施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4月10日早晨7时40分,即正式上班时间前,陈某在工地宿舍区整理高空作业安全带,属预备性工作。随后前往18层作业面时,因脚手架踏板松动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导致陈某脊柱粉碎性骨折及严重神经损伤,经抢救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全额赔偿,遭拒后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成立,认定陈某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受伤,视同工伤。某建设公司辩称陈某系个人操作失误且未缴纳社保应由个人承担部分责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审理中,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复核,确认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全部赔偿责任。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鉴于陈某为一级伤残,结合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赔偿金额为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预备性工作”在工伤认定中的从属性,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即便未签合同或未参保,只要劳动关系成立且符合工伤情形,单位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