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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内。冷静期届满次日,李某单方申请领取离婚证,张某未到场。张某发现后,以李某隐瞒其军人身份及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根据涉军婚姻保护规定及《民法典》冷静期制度,双方未共同到场确认最终意愿,离婚登记程序违法。李某辩称已符合形式要件,离婚有效。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单方领证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下的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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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于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李某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保障条款。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离婚登记效力,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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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乙长期存在酗酒及言语暴力行为,原告甲多次劝阻无效,遂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原告甲发现被告乙转移共同财产且未如实披露债务。原告甲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案件具有高度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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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其在提交离婚申请时处于哺乳期,且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以涉孕期或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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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0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乙,甲支付抚养费,并分割位于国内的房产及乙名下的境外股权。双方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甲反悔,主张乙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行为,且未如实披露部分境外资产,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甲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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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原告发现被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重大分歧。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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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的房产归被告所有,但原告保留居住权直至再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2023年,被告擅自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丙,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确认房产交易无效。原告主张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其作为前配偶及孩子母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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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李某擅自将孩子送往外地寄宿学校,切断张某探视,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收益用于子女高额私立教育支出,未提供明细。张某认为李某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财产权益,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部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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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2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因执行任务失联,张某未收到其关于撤销登记的明确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未收到双方共同到场申请,但张某误以为登记已完成,遂办理户口迁移。后张某发现婚姻状态仍为已婚,且李某归来后拒绝复婚并主张协议已生效。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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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麻某申请执行蒋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麻某与蒋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蒋某所有,但麻某保留居住权。冷静期届满后,麻某发现蒋某擅自将房产过户并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导致其居住权落空。麻某认为蒋某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要求恢复原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协议离婚中,一方在冷静期后、登记生效前或刚生效后恶意处分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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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因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张某退役安置费及房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李某隐瞒了部分共同债务。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反悔权争议。张某认为在冷静期内未充分协商,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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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相关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存在法定过错,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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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支付抚养费,并明确房产归被告所有。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原告反悔,主张在冷静期内未完全理解涉外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后果,且认为协议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冷静期届满后已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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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3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李某因部队任务失联,张某误以为其放弃离婚,遂单方面撤回申请并重新起诉。后李某归队,发现离婚登记已被撤销,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民政局登记行为违法。张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双方已达成真实离婚合意,冷静期制度不应阻碍其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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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随后发现,被告在冷静期内已擅自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且双方存在涉外继承潜在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在冷静期内的恶意处置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离婚协议核心条款无法履行,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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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9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将孩子带至外地,且通过剪辑的短视频在社交平台宣扬张某“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及张某名誉。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隐含义务,且双方离婚时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恢复共同监护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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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21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提交了一份伪造的张某同意离婚的签字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未充分核实签字真实性,即向李某发放了离婚证。张某发现后,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侵犯其作为军人的婚姻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登记机关在涉军婚姻及冷静期程序中是否尽到审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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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家庭暴力,且李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张某主张离婚登记时受胁迫,且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析产。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家暴指控无实据,且财产已分割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家暴及财产隐匿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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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8年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4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民政局发放离婚证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债务且存在家暴倾向,同时张某自述处于哺乳期,认为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内未撤回申请,离婚登记已生效,且张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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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离婚协议· 2017年

麻某申请执行周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麻某与周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周某,麻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麻某发现周某长期将未成年子女交由无监护能力的祖父母照料,且存在严重忽视行为,遂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周某未尽抚养义务,协议显失公平。周某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申请阶段,且子女实际生活稳定。双方就离婚登记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产生争议,麻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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