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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李某因部队任务失联,张某误以为其放弃离婚,遂单方面撤回申请并重新起诉。后李某归队,发现离婚登记已被撤销,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民政局登记行为违法。张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双方已达成真实离婚合意,冷静期制度不应阻碍其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且财产分割方案已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受理回执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离婚意愿真实且财产分割清晰。被告李某及民政局代理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冷静期内任何一方撤回申请,离婚登记即未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本意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刚性适用,即便在涉军婚姻中,若一方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离婚登记程序即告终止。法院强调,冷静期旨在维护婚姻稳定,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已达成”为由规避法定程序,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与婚姻严肃性的双重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