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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李某擅自将孩子送往外地寄宿学校,切断张某探视,并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收益用于子女高额私立教育支出,未提供明细。张某认为李某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财产权益,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部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变更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学校缴费单据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不当支出;被告提交孩子在校表现证明及日常开销记录进行抗辩。双方围绕财产真实性及子女最佳利益展开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交易明细以核实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条款;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房产收益的一半作为折价款;三、婚生子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后,若发现一方存在隐匿财产或严重损害子女利益行为,法院可依法撤销相关财产分割协议并重新处理。裁判强调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规范离婚后财产执行及抚养权变更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