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支付抚养费,并明确房产归被告所有。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原告反悔,主张在冷静期内未完全理解涉外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后果,且认为协议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冷静期届满后已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已解除,原告无权反悔。本案涉及涉外婚姻中的财产分割效力及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表及一份证人证言,证人系原告翻译人员,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语言障碍及误解。被告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及原告在冷静期届满前签署的确认书,证明原告对协议内容已充分知悉。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关于“显失公平”及“意思表示瑕疵”的主张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以冷静期内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严格区分协议离婚的行政效力与民事合同效力,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审慎对待财产分割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