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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因执行任务失联,张某未收到其关于撤销登记的明确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未收到双方共同到场申请,但张某误以为登记已完成,遂办理户口迁移。后张某发现婚姻状态仍为已婚,且李某归来后拒绝复婚并主张协议已生效。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程序违法,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协议离婚冷静期的程序效力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证明被告处于军事任务失联状态的部队证明。被告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协议应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书》的签署真实性及冷静期内双方是否具备真实、一致的离婚意思表示,结合电子数据与书面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程序;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中“双方共同到场”是登记生效的必要形式要件,冷静期内单方未明确撤销不视为自动生效。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强调在军人一方因执行任务无法表达真实意愿时,不得强行推进离婚程序,保障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与军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