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房产归李某所有。双方于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李某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保障条款。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离婚登记效力,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张某系恶意拖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对离婚登记效力的影响,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下的财产分割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沟通记录;被告李某提交了民政局受理回执及证人证言。双方围绕冷静期届满前协议是否生效、隐匿财产认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及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婚姻关系存续;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导致离婚登记未完成时,原离婚协议不生效。法院在审理中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无过错方财产权益,对隐匿财产行为予以制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