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债务由男方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其在提交离婚申请时处于哺乳期,且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以涉孕期或哺乳期为由主张撤销已签署的离婚协议及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被告李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及财产评估报告,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议庭围绕协议效力及撤销权行使条件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于2023年6月办理的离婚登记有效;二、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异议,按原协议履行;三、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补充约定,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定期探望权。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并非赋予单方任意反悔权,而是旨在促使当事人慎重决策。在涉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平衡各方利益,既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又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