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北京的房产归被告所有,但原告保留居住权直至再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2023年,被告擅自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丙,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确认房产交易无效。原告主张离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其作为前配偶及孩子母亲的合法权益。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离婚冷静期后的反悔权边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存在转移财产意图;被告提交涉外婚姻登记档案及善意第三人购房合同,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合法且房产交易已完成。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第三人善意取得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为由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对于协议离婚后的财产争议,应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而非否定离婚效力。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及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