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库
共收录 1,892 篇案例与实务文章,覆盖人身伤害、劳动仲裁、婚姻家事、房产买卖、商标、电商、职务犯罪、诈骗等 8 个专题。
冯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冯某某与彭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在境外。2023年,双方回国办理协议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冯某某发现彭某某恶意转移位于国内的巨额房产及股权,遂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冷静期届满后,彭某某单方面前往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导致离婚程序终止。冯某某认为彭某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并请求法院判令彭某某配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在情绪激动下实施轻微推搡行为,李某随即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次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意识到张某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且自身处于恐惧中,遂向张某提出撤销离婚登记。张某拒绝,称协议已签。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未亲自到场领取离婚证,但民政局因系统数据同步问题,错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半年,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共同债务,且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导致亲子关系疏远。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李某未尽抚养义务,遂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进而提起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对方隐瞒债务及侵害探视权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重新分割财产。
查看详情 →韩某申请执行胡某涉军人婚姻子女抚养安排案
韩某与胡某系夫妻,胡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安排上产生严重分歧。胡某以军务繁忙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每周探视孩子的约定,韩某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军婚姻中军人一方的职业特殊性对抚养权执行的影响,以及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后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解差异。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军人职责与父母法定抚养义务,确保未成年子女权益不受侵害。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双方经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暴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李某发送律师函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追究过错责任。李某拒绝,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离婚登记未生效。张某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同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虽经三十日冷静期,但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及孕期补偿未达成一致。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张某处于孕期,且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债务划分及女方权益保护,涉及隐私保护需求。
查看详情 →焦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焦某某(女)与高某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高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裂痕。焦某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向高某某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但高某某以维护军婚稳定为由拒绝。焦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高某某辩称虽长期分居,但双方仍有情感基础,且其服役期间收入稳定,具备抚养条件,不同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家暴行为,且此前提交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条款系在李某胁迫下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并诉至法院,主张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协议中子女
查看详情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协议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条款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子女权益。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登记已完成,协议已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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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约定房产归张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半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巨额存款,且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李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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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了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故意遗漏该财产,导致其财产权益受损。此外,张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本案为女方起诉撤销或重新分割,且涉及财产隐匿。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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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2023年5月,李某以“性格不合”为由胁迫张某签署离婚协议,并承诺将房产赠与张某以换取快速离婚。张某在恐惧与误解下同意,双方经民政局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李某拒绝履行房产赠与义务,并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致,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
查看详情 →吴某申请执行李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吴某与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吴某享有探视权。离婚登记完成后,吴某发现李某未按约定履行子女抚养安排,且擅自将子女户籍迁出原居住地,导致探视权无法实现。吴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离婚冷静期后双方达成的合意及诚实信用原则,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并恢复原状。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约定时,另一方能否通过执行程序
查看详情 →曾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曾某某与陈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曾某某因长期遭受陈某某家庭暴力,向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曾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留存了伤情鉴定及报警记录。冷静期届满后,陈某某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曾某某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庭暴力且一方反悔的情况下,离婚登记程序是否应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曾某某主张原离婚协议因受胁迫及违反公序良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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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巨额债务,且李某自述处于哺乳期,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在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离婚登记合法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生效后,一方以显失公平或隐瞒债务为由,能否通过诉讼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特别是在涉及女方哺乳期权益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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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反悔,主张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且未充分理解中国法律关于冷静期的规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程序合法。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行政登记效力争议,核心在于离婚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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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后,因文化差异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甲发现乙隐瞒重大债务且存在家暴倾向,遂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乙单方持材料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未果,甲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否导致离婚登记自始无效,以及涉外因素对管辖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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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李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并持有李某与第三者的亲密视听资料。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李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辩称离婚协议已生效,且视听资料系非法获取,不应作为证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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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李某隐瞒共同财产。张某认为离婚登记时受胁迫,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家暴证据不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涉及过错损害赔偿与身份关系确认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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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张某事后得知并明确表示反对。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多次沟通挽回未果,李某坚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仍向李某单方发放了离婚证。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双方并未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一致意见,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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