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约定房产归张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半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巨额存款,且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李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财产时,是否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及撤销相关财产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及李某隐匿财产的初步证据,主张李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被告李某虽对部分转账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正常生活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隐匿行为的故意性,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审查隐匿证据,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家庭财产秩序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