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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在情绪激动下实施轻微推搡行为,李某随即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次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意识到张某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且自身处于恐惧中,遂向张某提出撤销离婚登记。张某拒绝,称协议已签。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未亲自到场领取离婚证,但民政局因系统数据同步问题,错误向张某发放了离婚证。李某发现后,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及受胁迫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张某(注:此处根据要素“原告”及“撤销离婚登记”逻辑,通常由未同意离婚或受胁迫方起诉,若标题为“撤销离婚登记”,原告应为李某,但要素指定原告为张某,此处需调整逻辑:若张某是原告,可能是张某起诉确认离婚无效或撤销登记,但通常是被迫方起诉。根据要素“原告撤诉”,推测张某起诉后撤诉。修正逻辑:原告张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理由为程序违法。被告李某抗辩。原告提交电子数据:民政局系统错误发放离婚证的后台日志截图、双方冷静期内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李某恐惧及张某施压)、报警记录电子档。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及考虑到双方情感现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及家庭暴力)、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申请撤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范围)。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及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或胁迫情形下,当事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警示当事人在处理婚姻危机时应理性评估,避免程序滥用,同时也凸显了民政部门在离婚登记审核中的审慎义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