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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张某事后得知并明确表示反对。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多次沟通挽回未果,李某坚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未共同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但民政局仍向李某单方发放了离婚证。张某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双方并未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一致意见,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需特别保护军人婚姻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沟通记录及一份关于其当时不在场且未签署最终离婚协议的鉴定意见,证明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被告民政局提交了登记档案,但未能提供双方共同到场确认的完整视频或签字原件。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二、被告民政局配合双方重新办理离婚登记或恢复婚姻关系的相关手续(注:此处为模拟调解书常见表述,实际行政诉讼中多为撤销判决,但根据题目要求“双方调解结案”,故调整为双方就婚姻状态及后续事宜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或双方达成行政赔偿/补救协议,此处简化为双方就离婚效力及后续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视为争议解决)。*修正:根据题目要求“双方调解结案”,调解书内容应体现双方达成的协议。鉴于行政诉讼中被告为行政机关,通常不适用民事调解,但题目限定“双方调解结案”,故设定为原告与被告民政局就撤销登记及补偿达成调解,或原告与被告李某就婚姻状态达成和解。此处按最符合“离婚冷静期撤销”逻辑的调解结果:双方同意撤销原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达成初步意向。* 最终调解协议要点:双方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原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未共同到场或意思表示不真实,民政部门单方发放离婚证的行为违法。对于涉军婚姻,法院更应严格审查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体现法律对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