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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女)与高某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高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裂痕。焦某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向高某某所在单位政治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但高某某以维护军婚稳定为由拒绝。焦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高某某辩称虽长期分居,但双方仍有情感基础,且其服役期间收入稳定,具备抚养条件,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长期分居背景下是否满足法定离婚条件,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焦某某提交了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明材料、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高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不同意离婚并具备抚养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法典》关于军婚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以及非军人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抚养能力及子女意愿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焦某某抚养,被告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被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后引用民法典,此处为体现法律沿革或特定语境可保留,但标准应为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军婚特殊保护与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在军人无重大过错但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时,法院依法准予离婚,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尊重,同时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问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