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曾某某因长期遭受陈某某家庭暴力,向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在三十日冷静期内,曾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留存了伤情鉴定及报警记录。冷静期届满后,陈某某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曾某某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庭暴力且一方反悔的情况下,离婚登记程序是否应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曾某某主张原离婚协议因受胁迫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冷静期内的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及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陈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冷静期制度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双方同意撤销原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2. 陈某某承诺立即停止一切家庭暴力行为,若再犯,曾某某有权直接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3. 子女由曾某某直接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成年;4. 双方共同财产归曾某某所有,陈某某放弃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情形下,离婚冷静期不应成为施暴者拖延或逃避责任的工具。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若双方有意修复),又通过严厉条款保护了受害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对处理涉家暴离婚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