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酗酒及家暴行为,且此前提交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条款系在李某胁迫下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领取离婚证,并诉至法院,主张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协商抚养权归属,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行为及家暴事实;被告李某则提交了离婚登记回执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离婚系双方自愿。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的具体安排展开激烈辩论,法官多次组织庭前调解,试图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此前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二、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新的一致,婚生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三、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争议。调解协议内容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反悔的权利边界,强调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核心地位。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抚养权争议,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法治精神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