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同年8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虽经三十日冷静期,但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及孕期补偿未达成一致。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张某处于孕期,且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债务划分及女方权益保护,涉及隐私保护需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孕期妇女隐私及家庭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迹象及双方对债务分担的争议;被告提交部分转账凭证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原告孕期的医疗诊断证明。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撤销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登记申请;2. 被告李某承诺在原告分娩后六个月内,配合原告处理家庭共同债务,具体分担比例另行协商或诉讼确定;3. 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孕期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内,若双方未最终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法院在审理涉孕期离婚纠纷时,注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处理债务与补偿问题,体现了司法对特殊时期女性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家事审判的柔性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