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官网展示但无中国IP访问记录被认定不构成使用
<h1>商标撤三案件中“仅在国外使用+官网展示”能否认定为在中国境内商标使用?——基于一起典型撤销案件的深度解析</h1>
<p>在商标实务中,许多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经常会遇到一个困惑:我的商标只在国外销售产品、在海外展会参展、在官网上投放广告,但几乎没有在中国境内实际销售,遇到撤三时这些行为能不能算“使用”?下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撤三复审行政纠纷案例(已脱敏处理),为大家详细拆解这个问题。</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涉案商标为第××号“某迷”文字商标,由一家境外公司(下称原告)于2010年左右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手机配件等商品上。</p>
<p>2019年,国内一家公司(下称被告)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原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即撤三)。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试图证明商标在2016-2019年撤销期内仍在使用:</p>
<ul>
<li>境外实体店、境外电商平台(如Amazon、eBay)的销售记录和发票;</li>
<li>参加境外展会(如CES、MWC)的展台照片、宣传资料;</li>
<li>公司官网(英文域名)上长期展示带有“某迷”商标的手机产品页面截图;</li>
<li>在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海外社交媒体发布的广告,含有“某迷”商标;</li>
<li>Google广告投放记录,投放地域覆盖全球(包含中国)。</li>
</ul>
<p>原告的核心主张是:商标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面向包括中国消费者的广告展示,应当视为在中国境内使用。</p>
<h2>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观点</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为:</p>
<blockquote>
原告提交的境外销售、境外展会证据,发生地在国外,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在中国”的使用行为。
</blockquote>
<blockquote>
官网虽可被中国IP访问,但仅为产品信息展示,未显示实际向中国消费者销售或提供服务,亦无证据显示有中国IP实际访问并产生交易,故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blockquote>
<blockquote>
海外社交媒体广告和Google广告虽投放范围包含中国,但无法证明实际有中国消费者看到并基于该广告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同样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感知的商标使用。
</blockquote>
<p>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决定。</p>
<h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要点</h2>
<p>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原决定,核心裁判理由如下:</p>
<h3>1. 关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判断标准</h3>
<p>法院明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使用,且该使用行为能够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感知,从而起到标识商品来源、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p>
<h3>2. 单纯的官网展示不构成使用</h3>
<p>法院指出:</p>
<blockquote>
商标在境外网站上展示,仅表明该网站经营者在境外使用该商标,即使该网站未设置技术性屏蔽措施,中国境内公众可以访问,但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实际发生了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该展示行为不足以使中国相关公众接触到该商标并发挥识别作用,故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在中国境内使用。
</blockquote>
<p>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官网访问日志中没有任何中国大陆IP访问记录,进一步佐证了“相关公众实际感知”的缺失。</p>
<h3>3. 海外社交媒体和全球Google广告也不行</h3>
<p>法院认为,即便广告投放地域包含中国,也必须结合实际点击量、曝光量、中国用户互动数据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后台投放设置截图,没有任何中国地区实际曝光或点击数据,因此不能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使用。</p>
<h3>4. 境外销售和展会证据彻底无效</h3>
<p>发生在境外的销售、参展行为,明显不属于中国境内使用,无需赘述。</p>
<h2>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h2>
<p>通过这起典型案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前司法实践对“互联网使用”认定的严格态度:</p>
<ul>
<li>单纯把商标放在可被中国IP访问的官网上,几乎不可能被认定为使用;</li>
<li>投放Google、Facebook全球广告,如果拿不出中国地区的实际曝光、点击、转化数据,也很难过关;</li>
<li>即使有少量中国IP访问记录,若无实际交易或服务提供,仍可能被认定为“偶然访问”而非商标性使用;</li>
<li>目前被法院认可的“互联网使用”通常需要同时具备:①面向中国消费者主动推广(如中文页面、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等国内平台);②有实际交易或服务发生(如天猫、京东、拼多多、微信小程序订单等)。</li>
</ul>
<p>对于很多做跨境电商的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如果主要市场在国外,想保住国内商标,必须在中国境内做哪怕很少量的真实销售或服务(比如通过跨境电商综试区保税进口、海外仓直邮、天猫国际等合规方式产生真实订单),或者干脆在国内平台开设旗舰店,哪怕一年只卖几台,也远比“官网挂着”等来的强。</p>
<p>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撤三制度的核心在于督促商标实际发挥识别作用,而不是让权利人躺在注册证书上“躺赢”。当商标在国内长期“休眠”,即使在全球其他地方用得风生水起,也难以对抗撤三。</p>
<p>综上,在当前严格的司法和行政实践中,“只在国外用+官网随便挂一下”基本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境内的商标使用。企业若希望长期保留国内商标权,建议尽早在国内产生真实、可查、连续的商业使用行为,哪怕规模很小,也胜过事到临头再突击补证据。</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