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Supreme”中国商标被撤三案——美国品牌多年未用

“Supreme”中国商标被撤三案——美国品牌多年未用

<h1>商标“撤三”撤销经典案例:国际知名服饰品牌“某高”在中国第25类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h1>

<p>在商标实务中,“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俗称“撤三”)是清理闲置商标、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p>

<p>下面这起发生在2020年至2022年间的撤三案件,因涉及国际知名街头服饰品牌而在业内广为流传,对想要理解“撤三”证据标准的朋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被申请人(原商标权利人)是一家位于美国的知名服饰公司,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极高知名度的“某高”品牌。早在2009年,该公司就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保护的方式,取得了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某高”文字商标(商标号Gxxxxxxx),核准使用商品涵盖了几乎全部核心服饰类别。</p>

<p>申请人(撤三申请人)是一家中国境内从事服饰生产销售的企业。该企业计划在第25类使用一个与“某高”高度近似的标识,但发现该国际知名商标长期阻挡在先。为此,申请人于2020年12月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上述“某高”商标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p>

<p>争议焦点集中在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这三年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对该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p>

<h2>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及审查认定</h2>

<p>面对撤三申请,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其在争议期间内使用了该商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p>

<ul>

<li>美国、中国香港、韩国、日本等地的实体店照片及销售小票</li>

<li>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等跨境电商平台的店铺页面截图及部分订单记录</li>

<li>参加巴黎、纽约时装周的新闻报道及宣传照</li>

<li>与中国授权商签订的品牌授权协议</li>

<li>在中国投放的社交媒体广告(Instagram、Twitter等)</li>

</ul>

<p>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以下致命问题,无法证明在“中国境内”对第25类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使用:</p>

<ol>

<li>境外实体店及跨境电商销售行为,商品并未进入中国海关,无法视为在中国境内的使用;</li>

<li>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属于保税进口模式,商品存放在保税仓,消费者下单后才清关进口,不属于争议期间内已经在国内市场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商业性使用;</li>

<li>单纯的品牌授权协议未附带实际销售证据,不能证明被授权人在中国实际使用了该商标;</li>

<li>在Instagram、Twitter等境外社交媒体的宣传,因国内用户需“翻墙”才能正常访问,难以认定构成对中国消费者的有效宣传使用;</li>

<li>时装周新闻报道属于品牌宣传,不属于在核定商品上的规范性商标使用。</li>

</ol>

<p>最终,商标局于2021年底作出撤销决定,撤销了“某高”商标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p>

<h2>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h2>

<p>被申请人认为商标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撤销决定。</p>

<h3>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h3>

<p>法院归纳了商标使用应当具备的三个核心要素:</p>

<ul>

<li>必须在中国境内使用</li>

<li>必须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规范使用</li>

<li>必须具有真实商业交易行为,而非象征性或内部使用</li>

</ul>

<p>法院进一步指出:</p>

<blockquote>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模式下,商品虽在中国境内保税仓库内,但并未进入国内流通领域,在消费者完成购买并清关前,不能视为已经在中国市场公开销售。仅凭保税仓库存及平台展示不足以证明实际商业使用。</blockquote>

<blockquote>在境外社交媒体投放广告,因中国大陆地区用户访问存在客观障碍,难以认定为面向中国消费者的有效宣传使用。</blockquote>

<p>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申请人在争议三年期间内没有在第25类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维持了商标局的撤销决定。</p>

<h2>本案给商标权利人的启示</h2>

<p>这起案件堪称近年来“撤三”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它清晰地划定了以下几条实务红线:</p>

<ul>

<li>单纯的境外使用、跨境电商保税模式、天猫国际展示等,都不能替代在中国境内市场的真实商业使用;</li>

<li>品牌授权必须有实际被授权人在中国境内真实销售行为的支撑;</li>

<li>在Instagram、Twitter、Facebook等被屏蔽平台投放广告,难以被认定为对中国境内消费者的有效触达;</li>

<li>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同样要遵守“用则留,不用则撤”的规则,再高的全球知名度也不能豁免三年停止使用的法律后果。</li>

</ul>

<p>对于希望在中国市场长期保留商标权的境外品牌而言,最稳妥的方式仍然是在中国设立实体公司、授权中国大陆被许可人、进行真实的进口销售,或者通过自营电商、直营店、加盟店等方式让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真正进入中国流通领域。</p>

<p>这起案件也提醒国内企业,当发现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存在长期闲置商标时,完全可以依法启动撤三程序,为自身发展清除不必要的在先权利障碍。</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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