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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藏民酒被撤三案——酒店集团多年未用

<h1>“某格里拉”藏民酒商标被撤销三年未使用案——酒店集团引证商标因未实际使用被部分撤销</h1>

<p>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简称“撤三”)实践中,一个经典的案例是某知名国际酒店集团的注册商标“某格里拉”(脱敏后显示为A公司商标)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被成功撤销。该案因涉及藏文化元素与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的碰撞,曾经引发广泛关注,也成为研究撤三制度与商标真实使用证据的重要教学案例。</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申请撤销人)是一家位于青海的酒类生产企业,主要生产以青稞为原料、具有藏族文化特色的白酒。2019年,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撤销A公司(某国际酒店集团中国子公司)于2009年核准注册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蒸馏酒精饮料、烧酒、威士忌、米酒、料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的第×××号“某格里拉”文字商标。</p>

<p>理由非常简单:该商标自2009年核准注册至今已满三年,A公司从未在上述指定商品上真实、公开、商业性地使用过该商标。</p>

<h2>被告A公司的抗辩理由</h2>

<p>A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几类证据试图证明其在2016年至2019年争议期间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p>

<ul>

<li>酒店内部餐厅、酒吧的酒水单(包含“某格里拉”字样的鸡尾酒名称)</li>

<li>酒店官网及第三方旅游平台上展示的酒水菜单照片</li>

<li>部分酒店举办的品酒活动宣传物料</li>

<li>与酒类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票</li>

<li>酒店员工制服、名片上印有的“某格里拉”标识</li>

</ul>

<p>A公司认为,酒店提供含酒精饮料的服务本身就构成第33类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且其在全球多家酒店长期提供以“某格里拉”命名的特色鸡尾酒,足以维持商标注册。</p>

<h2>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法院的认定要点</h2>

<h3>关键争议焦点:酒店提供酒水服务是否等于第33类商品的商标使用?</h3>

<p>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p>

<blockquote>

酒店餐饮服务属于第43类服务项目,虽然在提供餐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酒类饮品的销售,但这种销售行为属于第43类“餐厅服务”的附属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第33类酒类商品的商标使用。酒店销售的酒类饮品若要构成第33类商品的使用,必须有证据显示酒瓶、酒盒等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使用了争议商标,或者以独立商品形式对外销售并标示该商标。

</blockquote>

<p>A公司提交的酒水单、菜单、官网宣传等材料,均出现在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景中,并未显示酒类作为独立商品流通。采购合同及发票也仅能证明酒店内部采购了酒类用于二次调制鸡尾酒,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直接附着在酒类商品本身。</p>

<h3>关于“某格里拉”鸡尾酒名称能否视为商标性使用</h3>

<p>审理部门进一步指出,即使酒店确实推出了名为“某格里拉”的自制鸡尾酒,该名称更多起到描述性作用(描述酒的风格或灵感来源于某地),而非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且鸡尾酒系现场调制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并非以预先包装的第33类商品形式存在。</p>

<h3>最终裁定结果</h3>

<p>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对第×××号“某格里拉”商标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蒸馏酒精饮料、烧酒、威士忌、米酒、料酒、食用酒精”全部指定商品上予以撤销。</p>

<p>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法院明确指出:</p>

<blockquote>

商标法所保护的是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而非在其他类别或附属场景下的使用。酒店集团虽然享有极高知名度,但不能以服务商标的知名度替代商品商标的实际使用要求。

</blockquote>

<h2>本案带来的实务启示</h2>

<p>第一,跨类别使用不等于本类使用。许多企业误以为自己在第43类餐饮、第41类娱乐服务上大量使用商标,就可以保住第33类酒类、第30类食品等相关商品的注册,这属于典型误区。</p>

<p>第二,内部使用、附属使用不构成有效使用。仅在酒店内部菜单、员工制服、宣传物料中使用商标,缺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商业性交易的特征,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p>

<p>第三,酒类商标尤其容易成为撤三对象。酒类(第33类)属于典型的易受攻击类别,因为酒类商品必须以瓶装、盒装等包装形式附着商标进入流通领域,证据链要求严格。单纯的“酒单使用”“活动使用”“定制酒赠送”通常都难以通过审查。</p>

<p>第四,大品牌同样要重视全类保护后的维护义务。即使是国际知名酒店集团,一旦在某些非核心类别多年未真实使用,同样面临被撤销风险。</p>

<p>这个案件告诉所有商标注册人:商标不是“占坑”工具,注册后三年内必须启动真实商业使用,否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尤其对于防御性注册、全类保护的商标,更要建立完善的“使用证据档案”,定期在每个类别开展至少一次规范的商标使用行为。</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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