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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第9类商标被撤三案——腾讯多年未用被撤销

<h1>“微信”第9类商标被撤销三年未使用撤销案——腾讯公司诉商标局经典撤三败诉案例解析</h1>

<p>在商标权并非永久不变的“铁饭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俗称的“撤三”制度。本文以一起广为人知的经典撤三案例——“微信”第9类商标被第三方成功撤销案为例,向大家科普撤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操作和裁判逻辑。</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某信公司(即大家熟知的腾讯公司</p>

<p>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p>

<p>第三人:某迷公司(即申请撤销的第三方公司)</p>

<p>2011年,某信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手机、电子出版物”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微信”文字商标,注册号略。注册满三年后,某迷公司于2018年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p>

<p>某迷公司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p>

<ul>

<li>公证保全的某信公司官网、App Store、各大应用市场页面截图,证明“微信”软件实际使用的类别属于第9类中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li>

<li>全国范围内的公证取证显示,某信公司从未在第9类其他商品上实际使用过“微信”商标</li>

<li>市场调查报告及消费者问卷,证明消费者普遍认为“微信”是即时通讯软件的代称,而非第9类其他商品的商标</li>

</ul>

<h2>商标局及法院的审理焦点</h2>

<h3>一、如何认定“实际使用”</h3>

<p>《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p>

<p>法院审理认为,某信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很多,但绝大多数集中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这一具体商品上,而对于第9类其他商品如“电子辞典”“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智能手机”等,几乎拿不出任何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的使用证据。零星几份宣传材料也仅是泛泛提及“微信生态”,无法证明与具体商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p>

<h3>二、“正当理由”能否成立</h3>

<p>某信公司辩称,因国家政策监管、行业竞争等原因导致无法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属于“正当理由”。法院明确指出,正当理由通常指自然灾害、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而非企业自身商业决策或市场竞争原因。因此该抗辩不予支持。</p>

<h3>三、部分撤销还是整体撤销</h3>

<p>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于部分商品有证据证明实际使用,部分商品没有使用的,应当对没有使用部分的商品予以撤销。</p>

<p>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商标局对第9类除“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外的其余商品上的“微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微信”商标在第9类被大幅“瘦身”,只保留了最核心的软件商品。</p>

<h2>案件给企业的五大启示</h2>

<p>1. 商标要“真用”而非“纸上用”。仅在宣传页、官网角落出现一次,或仅在内部文件出现,都很难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p>

<p>2. 使用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商标标识→具体商品→公开商业性使用→能起到识别来源作用。缺一不可。</p>

<p>3. 防御性注册的商标更要定期维护。很多企业为了防止他人抢注,会在非核心类别大量注册商标,但如果长期不用,反而成为被撤三的重点目标。</p>

<p>4. 一旦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务必在两个月法定期间(可申请延长一个月)内提交最有利的证据,逾期视为未提供。</p>

<p>5. 撤三制度本质是“用进废退”,目的是清理“僵尸商标”,让市场资源流动,这也是我国商标注册从“先注册”向“注册+使用”并重制度转型的重要体现。</p>

<p>此案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5期),也成为近年来最典型的“知名互联网品牌在非核心类别被撤三”案例,对所有企业都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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