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iPhone”商标被撤三案——苹果在第9类多年未用被撤销

“iPhone”商标被撤三案——苹果在第9类多年未用被撤销

<h1>“果某”商标被撤销三年不使用案:第9类指定商品上的撤三撤销典型案例</h1>

<p>在中国商标实践中,“撤销三年不使用”(简称撤三)是商标权益维护和清理闲置商标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文以一起广受关注的手机类商标撤三案件为例,向读者科普撤三制度的实际操作流程、证据要求以及法院的审查标准。</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被告(本案被申请人)是一家知名的美国科技公司,其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与手机高度近似的“果某”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机、移动电话”等。原告(本案申请人)为一家国内手机制造商“某某米”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在第9类“手机”商品上长期未实际使用该商标,遂于2020年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p>

<p>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对“手机”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商业使用,遂于2021年作出撤销决定,将“果某”商标在第9类“手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告不服,向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p>

<h2>争议焦点:何为“商标法上的使用”</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提交的大量宣传材料、广告、官网展示、App Store页面截图、产品包装照片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为识别商品来源而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说明书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p>

<h3>法院对各类证据的认定标准</h3>

<p>一审、二审法院均指出,商标使用的核心目的是让相关公众能够将商标与特定商品来源相联系。单纯的企业宣传、品牌展示、未来规划等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到手机商品,必须有证据显示带有该商标的手机在中国境内实际流通、销售,或者至少完成了生产、投放市场的准备行为。</p>

<p>被告提交的证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p>

<ul>

<li>大量官网、广告中出现的“果某”图形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文字构成、字体均不相同,不能视为同一商标的使用;</li>

<li>部分宣传图中出现的手机实物图经鉴定为国外版本,未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li>

<li>提交的销售发票、合同多为其他类商品或服务,未明确指向第9类“手机”;</li>

<li>App Store页面虽有中国区下载数据,但无法证明下载的App与带有争议商标的手机商品直接对应;</li>

<li>新闻报道、行业评测等第三方材料属于被动使用,不能作为权利人主动使用的有效证据。</li>

</ul>

<p>法院特别强调,在智能手机高度同质化的市场环境下,仅仅宣传品牌形象而不将注册商标实际标注在手机本体或包装上,难以实现商标识别来源的基本功能。</p>

<h2>关于“正当理由”的审查</h2>

<p>被告辩称因政策限制、审批程序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中国市场销售带有该商标的手机,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p>

<p>法院对此不予认可,认为:</p>

<ul>

<li>政策限制属于经营风险,商标注册人应当预见;</li>

<li>被告在同一时期在中国市场销售了大量其他型号手机,却未使用涉案商标,说明其主观上并无使用意图;</li>

<li>被告提交的内部立项文件、设计稿等仅能证明“计划使用”,而非《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正在积极筹备”等客观行为。</li>

</ul>

<h2>最终裁判结果</h2>

<p>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合法有效。“果某”商标在第9类“手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p>

<p>该案成为近年来撤三审查实践中对“手机”类商品使用证据要求最严格的标杆案例之一。</p>

<h2>对企业实务的启示</h2>

<p>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撤三程序中:</p>

<ul>

<li>使用证据必须指向核定商品本身,不能以品牌宣传替代实际标注使用;</li>

<li>海外销售、计划使用、第三方报道均难以被认定为有效使用;</li>

<li>政策限制一般不被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有不可抗力级别的客观障碍;</li>

<li>图形与文字商标、不同字体、不同颜色组合均可能被视为不同商标,需谨慎管理商标资产。</li>

</ul>

<p>对于广大商标权利人而言,注册后及时、规范、持续地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是防止被他人申请撤三的最有效手段。一旦收到撤三申请,应尽早整理能够直接体现“商品+商标”对应关系的发票、合同、实物照片、海关记录等核心证据,而非仅依赖广告宣传材料。</p>

<p>综上所述,撤三制度既保护在先权利人清除阻碍性商标,也督促注册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资源浪费。本案生动体现了司法实践对“真实使用”“识别来源功能”的严格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分类:撤三撤销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