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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持续腹痛伴发热前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血常规、腹部超声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止痛药,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回家观察。此后两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剧烈腹痛及休克症状,家属紧急送医,确诊为急性阑尾炎穿孔并发弥漫性腹膜炎。因延误治疗导致张某出现严重感染性休克,最终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争议较大,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接诊未成年人复杂腹痛时,未履行充分问诊和必要检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责任。依据鉴定结论及当地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规定,强化了医疗机构对未成年人患者的审慎诊疗义务。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同类误诊致残案件的责任认定与高额赔偿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