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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麻醉科医师李某在未充分评估张某心肺功能且未严格执行麻醉前核查制度的情况下,实施全身麻醉。手术过程中,张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麻醉处置中存在重大过错,未及时发现并处理麻醉意外,该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80%。张某父母因丧子遭受巨大精神痛苦,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同意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过错参与度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麻醉处置不当引发的死亡纠纷,明确了医疗机构在麻醉前评估、术中监护中的注意义务标准。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参与度,平衡了医患双方权益,对规范临床麻醉操作、保障未成年患者生命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