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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陈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麻醉科医师李某为其实施全身麻醉手术。术中,陈某突发心率骤降,麻醉医师李某未及时调整麻醉深度,且未严格核对护理记录中的生命体征数据,导致抢救延误。术后陈某出现严重缺氧性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在麻醉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与陈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父母主张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部分护理期间的费用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具体票据。

审理过程

陈某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醉处置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0%。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的具体金额因部分票据缺失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当地标准及护理记录予以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陈某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8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麻醉处置不当引发的死亡纠纷,明确了麻醉医师核对护理记录、及时响应生命体征变化的注意义务。通过鉴定厘清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中责任比例划分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医疗机构完善护理记录管理的重要性。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