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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入院后,医院麻醉科医师李某为其实施全身麻醉手术。术中,李某未严格核对用药清单,过量使用肌松药且监测不到位,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呼吸抑制。术中发现异常后,医院立即启动急救,但在将张某转运至ICU途中,因急救设备准备不足,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术后张某被诊断为多器官功能衰竭,造成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父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司法鉴定,某医院在麻醉处置中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70%-80%。目前张某仍需长期康复,后续治疗费用尚未最终确定。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医院麻醉处置不当,过错参与度为75%。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用药清单记录缺失等证据,认定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判决某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医院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对于尚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告知张某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未成年人麻醉风险,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规范麻醉用药清单管理及急救转运流程。明确麻醉过错与器官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对保障未成年患者权益、规范临床麻醉处置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