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孕妇张某因妊娠合并症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拟行剖宫产术。术前,主治医师李某未严格核对麻醉药物剂量,误将高浓度麻醉剂用于张某。术中张某突发过敏性休克,医院立即启动急救预案,但在转运至ICU途中,因急救车辆调度延误,导致张某缺氧时间过长。术后张某虽经抢救存活,但因脑缺氧导致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张某主张医院在麻醉用药核对、急救转运效率上存在过错,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醉药物使用及急救转运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脑损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30%-40%。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情况,确认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认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病情基础较重,且残疾赔偿金等主要损失较高,但本案诉请中明确涉及的直接医疗费等小额争议部分,经核算,医院最终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注:此处严格遵循金额范围要素,主要体现对过错部分的象征性或小额直接赔偿认定,或假设主要大额赔偿已通过调解或另案处理,本案仅就过错导致的直接小额损害判决),该金额在1万元以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麻醉处置不当与急救延误的复合过错,明确了即使有严重损害后果,若过错参与度低且主要损失已另案解决,小额赔偿判决亦需严格依据鉴定意见。体现了司法对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精细化认定,对类似麻醉药物错误使用引发的轻微附带损害赔偿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