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产妇赵某在某市第一医院待产,医院安排麻醉科医师李某为其实施椎管内麻醉。术中李某操作失误导致硬膜外腔出血,引发急性脊髓压迫。医院立即启动急救预案,在转运途中因急救设备调试不当延误抢救,致新生儿因缺氧缺血性脑病导致重度脑瘫,终身需人护理。经司法鉴定,医院麻醉处置不当及急救途中处置瑕疵与新生儿损害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因患儿病情恶化遭受巨大精神痛苦,诉请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赔偿责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未充分考量急救途中延误对损害后果的加重作用,且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了麻醉过错与急救延误的关联性,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认为一审责任比例划分基本适当,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结合患儿终身残疾程度予以调整。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责任比例认定,但调整赔偿金额。某市第一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万元,合计155万元。该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严重程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麻醉处置不当与急救途中延误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关联,强调了医疗机构在紧急转运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对于新生儿重度残疾案件,合理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益的实质保护,对同类医疗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