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之子(新生儿)因早产入住某诊所。该诊所医务人员李某在实施麻醉处置过程中,未严格核对药物剂量,导致新生儿麻醉过量。术后患儿出现呼吸衰竭、脑缺氧症状,经转院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确诊为重度脑瘫伴智力障碍。赵某持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主张患儿因麻醉过错导致终身残疾。经司法鉴定,认定某诊所存在麻醉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比例为60%。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因患儿年龄尚小,具体残疾等级评定后的残疾赔偿金总额暂无法最终确定具体数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诊所麻醉处置不当存在过错,参与度为60%。法院结合诊断证明、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双方就是否构成残疾等级赔偿标准存在争议,因患儿需持续治疗,残疾赔偿金具体金额待后续评定后确定具体计算基数,但责任比例及赔偿范围已查明。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判决某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鉴于患儿残疾赔偿金金额未确定,法院先行判决诊所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已发生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残疾赔偿金部分,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最终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后,由双方另行协商或由赵某另行主张具体金额,但确认赔偿义务比例为6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新生儿麻醉处置不当引发的医疗损害,明确了在损害后果持续、残疾赔偿金金额未最终确定时,医疗机构过错参与度(60%)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基层诊所麻醉操作、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典型教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