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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患者陈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在未完善血常规、淀粉酶等关键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止痛药。陈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休克征象,家属张某强烈要求进一步检查,医生仍坚持先观察。在转院急救途中,陈某因延误诊断导致重症胰腺炎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存在检查检验不当,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与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产生争议,最终由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说明告知义务,采信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患者自身疾病为基础,家属有一定过错,酌情减轻医院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4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符合法律规定及案情实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急诊急救场景下,医务人员对检查检验项目的选择及告知义务的标准。即使在急救途中,若因检查不当延误治疗,医院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体现了司法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对规范急诊诊疗流程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