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之子小赵在某市妇幼保健院早产分娩,被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住院期间,因护士李某某值班时疏忽,未严格核对医嘱,擅自调整静脉营养液滴速,且未按时监测患儿血糖与生命体征。次日凌晨,患儿突发严重低血糖昏迷及惊厥,虽经抢救,仍造成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事发后,家属与医院协商无果,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部分事实达成一致,但就是否存在护理过错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患儿后续需长期康复治疗,产生高额费用。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未果后,赵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护士李某某违反护理常规,存在明显的护理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脑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主张已尽急救义务,但用药清单显示其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代谢紊乱,抗辩理由不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护理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酌定医院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护理环节中的细微疏忽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违反诊疗规范即可推定过错,强化了医疗机构对护理质量的合规要求,对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