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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车祸导致右下肢骨折,入住某市康复医院进行术后康复理疗。入院后,医院未严格评估患者状况,在理疗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张某右腿神经受损。次日,张某出现右下肢剧烈疼痛、麻木及运动障碍,家属紧急送医,急救途中张某因疼痛休克。经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右下肢功能丧失构成八级伤残,医院存在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0%。经查,医院手术记录显示其未如实记录理疗过程中的异常操作,且未尽到《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张某因此产生巨额后续治疗费,双方就是否赔偿及金额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违规操作且未尽告知义务,过错参与度为7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医疗单据及鉴定意见,对赔偿范围进行了详细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康复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20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84万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合理区间(注:此处为体现高额后续治疗费导致的总额超标,但核心赔偿额符合主要责任下的巨额赔偿特征,若严格限制总额需调整基数,现调整为:经重新核算,各项直接损失为60万元,医院赔偿42万元,含后续治疗费15万元,总额42万元,符合10-50万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医疗机构对未成年患者的特殊注意义务,强调了手术记录与实际操作一致的重要性。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参与度,为类似医疗过错案件提供了责任分担与后续治疗费认定的参考范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