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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因持续右上腹痛伴低热前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完善腹部超声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止痛药。陈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家属多次催促复查,李某仍建议观察。一周后,陈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腹膜炎体征,被紧急转入外科。经手术确诊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穿孔并发弥漫性腹膜炎,导致小肠广泛坏死,最终行部分小肠切除术。术后陈某出现严重营养不良及肠梗阻,需长期居家护理。经查阅病历,医院护理记录显示在陈某初诊期间,护士未按要求监测生命体征变化,存在记录缺失及护理不规范情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陈某出现不可逆的器官损害。

审理过程

陈某起诉后,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对腹痛患者未严格履行诊疗规范,漏诊阑尾炎,存在诊断过错;护理记录缺失反映护理管理存在瑕疵。鉴定结论认定医院过错与陈某小肠切除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陈某自身疾病进展有一定因素,酌情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陈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陈某84,000元。其中护理费经法院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及当地标准核定为65,000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门诊漏诊导致严重器官损害的法律责任。重点在于通过医学会鉴定明确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护理记录缺失对过错认定的影响。判决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合理划定医院在延误治疗中的赔偿责任比例,对规范门诊诊疗流程、完善护理记录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