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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高热伴抽搐,由其父母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急诊。接诊医生李某在初步诊断为疑似脑炎后,决定立即启动急救转运至上级医院。在急救车行驶途中,张某病情加重,李某为其静脉注射抗生素及镇静药物。由于李某未向家属充分告知所用药物的潜在副作用(如可能引发严重过敏反应或继发感染)及替代方案,且未详细记录用药前的风险评估。转运途中张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后续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继发性细菌感染,造成张某听力部分受损。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在急救途中用药告知义务履行存在瑕疵,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未尽到向患者家属充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风险的告知义务。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过错,参与度为20%。双方就是否存在告知不足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经法庭调解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在急救途中用药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鉴定意见确定的参与度为20%,结合张某听力受损的实际损失,酌情确定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9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场景下医务人员仍须履行基本告知义务,特别是涉及高风险用药时。即使在紧急抢救中,未充分告知药物风险导致患者受损,医院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