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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体育场馆运营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残疾人赵某前往某市体育中心体育馆观看篮球赛。场馆内搭建有临时观众休息棚。14时30分许,该临时休息棚因连接件松动突然倒塌,将正在休息的赵某砸伤。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棚体瞬间坍塌的过程。赵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左侧肢体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系下肢残疾人士,行动不便,事故导致其长期卧床,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及因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费。经核算,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赵某多次向场馆方索赔,对方以设施由第三方维护为由推诿,双方遂申请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设施倒塌事实。经司法鉴定,赵某颅脑损伤与设施倒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临时设施的合格证明,发现设施维护单位未提供合格的年检报告,存在安全隐患。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厘清经营者与设施维护单位的责任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体育场馆运营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设施维护单位因维护不当存在过错,承担补充责任。鉴于赵某损失较小,综合考量后,判决某体育场馆运营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500元。设施维护单位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设施由第三方维护,经营者仍需先行承担责任。同时,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小额诉讼与调解机制,高效化解纠纷,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